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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意 聰                   法官 楊 惠 芬                   法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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