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吳東昇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意 聰
法官 楊 惠 芬
法官 張 麗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