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並自
起訴狀
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乙○○因誤以為原告甲○○所駕駛車號00—四六八二號自小
客車在後跟蹤,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二十一時十一分許,
在台南縣○○鄉○○路○○號玉井工商側門旁,突將其所有白色自用小客車
車號0—二六八九O號,駛向甲○○所駕駛前揭自小客車左側旁,基於毀損
之犯意,手持高爾夫球桿下車,以球桿破壞原告前開自小客車之車窗及板金
,致該車減損效用;又另行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球桿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
左胸部鈍器挫傷等傷害,爰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請求修
復車輛之費用及醫藥費共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