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乙○○、丙○○因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意 聰
法官 鄭 燕 璘
法官 卓 穎 毓
不得抗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