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一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九萬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
、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對原告詐欺,經提起公訴,原告受騙金額為七十九萬元。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
二十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春法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