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 勇 奮                   法官鄭 燕 璘 法官林 彥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