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二樓
法定
代理人 施新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 勇 奮
法官鄭 燕 璘
法官林 彥 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