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彥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