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元,並自八十八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七十七萬元,
迄今未還,特與
起訴。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
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