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對被告提出告訴之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
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