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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3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詳見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丙○○、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現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其告訴,參照前述說明,乃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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