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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4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八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冠君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 經告訴人於九十年九月七日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在卷,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 揚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 豐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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