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簡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九號),本 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000000 0號自小貨車,沿台南縣○○鎮○○路由西往東行駛,途經前揭路與大德路之閃 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能注意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竟疏未 注意貿然以時速約四、五十公里之速度急馳前進,無駕駛執照且肢障之賴良 榮酒後正騎乘(肇事後由醫院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為201.76mg/dl)車牌00 000000號輕型機車沿台南縣○○鎮○○路由北往南駛至上開閃光紅燈之交 岔路口,亦疏未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致二車發生擦撞,造成賴良 榮人內出血、頭部鈍力挫傷,經送醫不治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四時十五分 許死亡。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及警、偵訊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現場相片及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3、勘驗筆錄、 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被害人家屬到院陳明民事已和解及臺南縣後壁鄉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5、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