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 告 甲○○
原 告 乙○○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九二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官 李政庭
法官 何清池
法官 陳志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同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