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二號、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九四號
係同一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田 幸 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