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
被 告 甲○○
力伽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黃菊馨
右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百零六萬零七百零
三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2)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願供擔保請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第一被告因過失傷害致原告受有損害,第二被告為雇主,依法應負連
帶責任。原告受有如附件
所載損害,依法自應由被告賠償,因訴請判如所請
。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
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