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宇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啟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田 幸 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