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戊○○
丁○○
己○○
丙○○
乙○○
甲○○○
右六人
共同
被 告 庚○○
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一萬七千九
百九十一元,各給付原告丁○○、己○○、丙○○、乙○○、甲○○○二百
萬元並均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謂:被告涉及
過失致死罪,經
公訴人提起公訴,原告等為被害人之夫
、子等依法自可請求賠償云云。
(三)
證據:引用
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
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