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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南簡字第 4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臨檢紀 錄表一紙、⑶法肯撞球器材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存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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