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南簡上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本院所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即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理 由 一、本院就前開認定之事實所採用之證據及敘述之理由,與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理由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行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予以論罪科刑,並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 一日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審酌被告年輕識淺,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亦表示不再追究 被告刑責之意,業據告訴人供明在卷。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可憑,被告經此偵審之教訓後,應 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 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官 陳振謙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陳忠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刑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