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
上訴人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四二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0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收受原審新營簡易庭判決之送達,有
送
達證書可查,則自本件送達之
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算
上訴期間十日加上
本院轄區
在途期間最長日數二日,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其上訴期間業已屆
滿,且該期間之末日亦非星
期日或其他例假日,
乃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原審新營簡易庭收文日期章
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上訴
期間,按之上開規定,係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鍾 邦 久
法 官 張 瑛 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