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
處
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二
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
詐欺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
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