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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確定(本院八 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另犯 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 (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二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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