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判
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易字
第九五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更犯恐嚇罪,
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
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瑞 龍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劉 岳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