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易字 第九五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更犯恐嚇罪, 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 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瑞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 岳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