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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 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 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 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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