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
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
年度易字第六一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
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