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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八號刑事確定判決內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八號)。茲該受 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 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0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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