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緩刑內更犯罪,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八號刑事確定判決內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日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七八號)。茲該受
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
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0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