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受刑人甲○○因
侵占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五四號),茲查該受刑
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更犯
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