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於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四日,更
犯軍法逃亡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九十年度台判字第一一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
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