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
緩刑宣告(九十年度執聲辛字第一四三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
七號)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惟仍
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
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
上訴第七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
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資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