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四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台北縣三重市○○街○○巷
○號三樓,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業已遷移該處,時在公訴人起訴,案件繫
屬本院之前,有其戶籍資料
可稽,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北火車站南邊外圍廣場,
,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
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諭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