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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四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台北縣三重市○○街○○巷 ○號三樓,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業已遷移該處,時在公訴人起訴,案件繫 屬本院之前,有其戶籍資料可稽,而其犯罪地又係在台北火車站南邊外圍廣場, ,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知 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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