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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3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三五號、第四0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二十時十五分許,在台南縣 ○○鎮巷○里○○街○○○號與告訴人乙○○商談郭母積欠王母債務之清償事宜 ,雙方話不投機,被告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乙○○ ,致告訴人乙○○受有右手臂挫傷瘀腫四x四公分,右側下胸季肋部至下腹部紅 腫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之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 告訴人乙○○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 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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