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列
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
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
送達證書可
稽,
乃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
期間,顯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