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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6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二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現為台南縣關廟鄉鄉長,與甲○○原為好友,後雙方因故而有嫌隙。於民 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二人在台南縣○○鄉○○路○段○○○巷十 之一號邱麗真之住所與邱麗真、程來長泡茶、唱歌時,乙○○向甲○○質問其有 無在外說民進黨因台南市及關廟鄉的弊案,此次選舉民進黨一定會倒等語。甲○ ○回稱有,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對甲○○拳打腳踢,致甲○○因而受 有左手肘部挫裂傷、左下腹部外傷、左臉部挫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矢口否認告訴人甲○○有拳打腳踢之行為,辯稱:「我們只是 相互拉扯在一起」云云。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甲○○指訴詳,其確因被告對其毆打而受有傷害,亦有台南縣 仁德鄉仁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 (二)證人邱麗真、程來長於偵查中到庭雖先證稱:僅見其二人抱拉在一起,沒有看 到誰打誰等語,此因其為兩造之友人,證詞較為含蓄,不欲得罪二人之故。 然之後檢察事務官問:他們是在互毆而纏抱在一起,該二人均答稱:是的。且 證人邱麗真於檢察官再次傳喚時,亦明確證述:因甲○○說民進黨有這二個黨 員(指被告及張燦鍙)就會倒,乙○○就打他等語,均足證被告確有毆打告訴 人犯行綜上所述,可知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足認定。 二、核被告傷害人之身體,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 罪之因一時氣憤竟出手毆打告訴人犯罪後亦拒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家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 東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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