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二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現為台南縣關廟鄉鄉長,與甲○○原為好友,後雙方因故而有嫌隙。於民
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許,二人在台南縣○○鄉○○路○段○○○巷十
之一號邱麗真之住所與邱麗真、程來長泡茶、唱歌時,乙○○向甲○○質問其有
無在外說民進黨因台南市及關廟鄉的弊案,此次選舉民進黨一定會倒等語。甲○
○回稱有,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對甲○○拳打腳踢,致甲○○因而受
有左手肘部挫裂傷、左下腹部外傷、左臉部挫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乙○○
矢口否認對
告訴人甲○○有拳打腳踢之行為,辯稱:「我們只是
相互拉扯在一起」云云。惟查:
(一)右揭事實
業據甲○○指訴
綦詳,其確因被告對其毆打而受有傷害,亦有台南縣
仁德鄉仁慈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
可稽。
(二)
證人邱麗真、程來長於偵查中到庭雖先證稱:僅見其二人抱拉在一起,沒有看
到誰打誰等語,此
乃因其為
兩造之友人,證詞較為含蓄,不欲得罪二人之故。
然之後
檢察事務官問:他們是在互毆而纏抱在一起,該二人均答稱:是的。且
證人邱麗真於檢察官再次
傳喚時,亦明確證述:因甲○○說民進黨有這二個黨
員(指被告及張燦鍙)就會倒,乙○○就打他等語,均
足證被告確有毆打
告訴
人之
犯行。
綜上所述,可知被告所辯,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足
堪認定。
二、核被告傷害人之身體,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爰
審酌被告犯
罪之因一時氣憤竟出手毆打告訴人犯罪後亦拒絕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家 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葉 東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