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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6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九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損壞汽車擋風玻璃壹面,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係兄妹關係,二人因扶養母親問題時生爭吵,甲○○於民國九十 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十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南化鄉南化二五九號乙○○所經營 之崧田餐廳前,以毀損物之故意,持磚塊損毀乙○○所有車號0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擋風玻璃,致使喪失防閒及避風雨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乙○○。 二、案經乙○○訴由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訴被害情節相符 ,並有毀損物照片二幀存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 二、核被告損壞他人之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因母親扶 養問題而犯罪,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 純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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