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6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九四一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陳阿昭因不滿告訴人乙○○積欠互助會款不還,且避不見 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許,自台北南下尋找告訴人索還欠款 ,因在台南縣新營市太子宮區,見告訴人避居在其婆婆屋內,不肯開門回應,被 告遂憤而持木棍敲毀告訴人停放在屋外之TM─二四一八號自小客車,造成該車 前後車燈、左後照後鏡、右後車門玻璃及前後保險桿、車體部分鈑金毀損,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訴訟繫屬撤回告 訴,有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