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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18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
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
正本
証明與
原本
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