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五六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累犯,處
拘役伍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
七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於九十年五月九日
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夥同另一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至台南市精忠三村
七五二號乙○○之住處隔壁敲門,表明欲找乙○○,乙○○聽聞有急促之敲門聲
,遂下樓開門查看,
詎甲○○竟與該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
及
強制罪之
犯意聯絡(傷害部分
業據乙○○撤回
告訴),以向乙○○恫稱:「要
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之脅迫方式,逼使乙○○下跪,使其行無義務之事。
二、案經乙○○告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右揭時地毆打
告訴人乙○○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
強制罪之
犯行,辯稱:伊未向告訴人乙○○恫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且亦
未逼使乙○○下跪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檢察官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指訴:「當時甲○○及另一人叫我跪下,我跪下後另一男子用腳踹我後
背叫我跪好」、「另一不詳姓名男子罵我卑鄙、下流、無恥,而甲○○則對我說
要我死的很難看」、「(問:何人叫你跪下?)甲○○及另一名男子,我因害怕
不得不跪」、「甲○○要我跪下之前說我卑鄙、下流、無恥,並說今天要我死的
很難看,我聽了心裡很害怕」、「他(即甲○○)問我是不是蔣俐平的爸爸,我
說是,他就打我,要我下跪,他認為我很卑鄙,把他女兒怎樣了,我沒有解釋的
機會,不知道是誰說:要讓我死的很難看」等語詳實(詳偵卷及本院九十年九月
二十五日審判筆錄),且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亦供陳:「(問:如何強迫告訴人
跪下?)我一邊打他,一邊叫他跪下」等語,而被告於偵訊時並未受到刑求或不
當取供,且上開偵訊筆錄確係被告閱畢簽名
等情,業據被告
自承在卷(詳前開審
判筆錄),是於案發當時被告確有命告訴人乙○○跪下之事實,應
堪認定,被告
辯稱:偵訊筆錄記載不實云云,顯係
卸責之詞。又被告另辯稱:並未對乙○○恫
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云云。然被告於毆打及逼迫告訴人乙○○下跪時,確
有向告訴人乙○○恫嚇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乙節,已據告訴人乙○○指述
如前,且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是一場誤會,我們已
和解」等語,
益證告訴人乙○○已原諒被告,而不願追究此事,從而,告訴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指稱:被告或不詳姓名之男子向伊恫稱:「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應屬
實在,否則焉有一面原諒被告,一面指訴被告之理。又告訴人乙○○與該名不詳
姓名年籍之男子素不相識,未有怨隙,該名男子若非基於與被告共同強制告訴人
乙○○下跪之犯意聯絡,何以與被告至告訴人乙○○住處,為告訴人毆打被告女
兒之事聯手毆打並以脅迫方法逼使告訴人乙○○下跪,從而,該名男子與被告間
顯係基於共同強制之犯意聯絡至為灼然。
綜上所述,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應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犯
罪
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
可稽,其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
加重其
刑。爰
審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犯罪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