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阿秋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
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蔡阿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書狀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黃光進
法官 黃翰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