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三0七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