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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十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二六一三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五三、六0四一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 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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