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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5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 壹組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在台 南縣下營鄉茅港尾五七號,查獲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有安非他命 殘渣之吸食器,被告因送觀察、勒戒,無施用傾向,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七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淨 重約0.四三公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一組為違禁物,依首開刑法規 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二包(含淨約重0.四三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白色結晶成分確為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亦有安非他命殘留 ,此有該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 一只在卷足參,足徵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核與首開規 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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