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監護 人 甲○○
右列
受刑人因毀損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苗栗地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
二二號、本院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監護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
毀損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
罰金參仟元,並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確定後,移送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
院監護。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治療後,情況改善、自我照顧功能良好、人際互動合
宜等,有該院九十年八月九日九0嘉南般字第0二七九0號函附卷
可稽,爰聲請於其
監護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