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各含袋重零點貳、拾點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
收,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偵辦八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八0
九號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一時
五十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路二九之五號「小溜哥檳榔店」查獲李倫武等九
人涉嫌施用安非他命,其中在該店內桌墊下及地面牆角處各查獲安非他命一包(
含袋重分別為零點二公克、拾點柒公克)經扣案,其
持有人不明,經查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