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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各含袋重零點貳、拾點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偵辦八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八0 九號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一時 五十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路二九之五號「小溜哥檳榔店」查獲李倫武等九 人涉嫌施用安非他命,其中在該店內桌墊下及地面牆角處各查獲安非他命一包( 含袋重分別為零點二公克、拾點柒公克)經扣案,其持有人不明,經查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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