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林月雲
右列具保人因
受刑人甲○○通姦案件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林月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蔡並月雲因受刑人甲○○涉嫌通姦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