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袋重零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業經列
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
持有及施用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江李美珠因施用毒品案件,送
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八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被
告尚被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袋重零點參零公克)
,聲請將上開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