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七公克(含袋重)、安非他命壹點壹公克(含袋重)、又摻有海洛
因香煙壹支零點七五公克(含袋重)及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含袋重)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三
十分許,在台南縣○○鄉○○村○○街○○號被告甲○○之住處,查獲被告施用
毒品之
犯行,並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點七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含袋重)一點一公克;而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復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與新行街口,當場查獲被告施用毒
品之犯行,並自其身上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壹支○點七五公克及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三公克(含袋重)。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行為,經送
觀察
勒戒、
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管四
○二號
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係屬第一級及第二級毒
品且為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