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
第
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八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安非
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淨重0.三一公克)係違禁物,
乃聲請將上開扣案
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邦 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