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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 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八號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安非 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淨重0.三一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將上開扣案 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邦 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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