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連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非駕業務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連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連中因被告甲○○涉嫌非駕業務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