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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拾伍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 四一五號為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含袋重拾伍公克,經查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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