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一小包(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
嗣復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
期間付
保護管束,於保護
管束期滿為
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七號),而所查獲
扣案之毒品
一小包重○.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
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鑑
定確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通知書附卷
可稽,爰依法聲
請
宣告沒收。
二、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石家禎
法官 黃翰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