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
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
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