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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 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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