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含
第三級毒品特拉嗎竇(TRAMADOL)之膠囊貳拾伍粒(淨重貳點柒伍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特拉嗎竇(
TRAMADOL)為第三級毒品,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偵辦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
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本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
界毒偵字第三八一號),惟本件查獲扣案之膠囊中,其中黃綠色膠囊二十五粒,
經鑑驗含三級毒品特拉嗎竇(TRAMADOL),合計淨重二.七五公克(膠囊包裝重
○.七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通知書附卷
可稽.按特拉嗎竇
核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上開毒品既非供製藥或研究之用
,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