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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6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三級毒品特拉嗎竇(TRAMADOL)之膠囊貳拾伍粒(淨重貳點柒伍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特拉嗎竇( TRAMADOL)為第三級毒品,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強制戒治期滿,業經本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九十年度 界毒偵字第三八一號),惟本件查獲扣案之膠囊中,其中黃綠色膠囊二十五粒, 經鑑驗含三級毒品特拉嗎竇(TRAMADOL),合計淨重二.七五公克(膠囊包裝重 ○.七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按特拉嗎竇核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上開毒品既非供製藥或研究之用 ,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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